湖南嵘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21执2248号 申请执行人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县星沙街道封刀岭社区星沙大道与开元路东北角。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夏季,系该公司法务专员。 被执行人**,男,197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县。 被执行人**,女,198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于2022年4月25日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1、关于申请执行人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执行六案,案号为(2022)湘0121执2245号、2246号、2247号、2248号、2249号、2250号,**、**所欠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垫付款本金251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详见各案原调解书),**、**应于2022年12月30日前支付20万元,余欠部分于2023年12月30日前付清(余欠部分以双方对账为准,该款项应于2022年12月30日前完成对账,如果未达成一致意见,则以原调解书认定的数额为准)。2、如被执行人**、**未如期付款,则申请执行人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可向法院申请按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协议签订后,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星沙支行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交了撤回执行的申请,请求撤回对长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0121民初410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星沙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湘0121执2248号案件的执行。 裁定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则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黄 彪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