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保利光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省保利光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君山区钱粮湖镇丰收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602民初9216号
被告湖南省保利光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XX。
法定代表人:李四球,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贝,湖南昌言(岳阳)律师事务所。
被告君山区钱粮湖镇丰收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岳阳市君山区XX。
法定代表人:毛昌福,村民委员会主任。
原告湖南省保利光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君山区钱粮湖镇丰收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争议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陈 军
人民陪审员 喻 英
人民陪审员 周 洵
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小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