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保利光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省保利光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602民初3498号

原告:湖南省保利光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木里港大道(现代工业产业园4栋1楼北)。

法定代表人:李四球。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俊颖,湖南昌言(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贝,湖南昌言(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1年8月16日出生,住湖南省岳阳市。

原告湖南省保利光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湖南省保利光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省保利光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省保利光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13元,减半收取356.5元,由原告湖南省保利光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 莉

人民陪审员  武玉华

人民陪审员  孙 霞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谢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