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保利光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湖南保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楼民吕初字第413号
原告***,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
被告湖南保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x。
法定代表人李四球。
原告***与被告湖南保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受理本案,并于同日向原告***送达《催交诉讼费通知书》,告知其于收到通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未交将按自动撤诉处理。原告***在起诉时没有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且在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罗颂利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