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德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湖南省德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02执4412号
申请执行人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被执行人湖南省德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湘0102行审139号行政裁定书于2021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起即日履行前列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省德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709289元(暂未计算利息及迟延履行金),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雅军
审 判 员 钟 浩
审 判 员 彭 湘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彭 波
书 记 员 贺湘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