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德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04执61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望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舜花,广东德纳(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
被执行人:陈向东,男,199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被执行人:湖南省德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高新开发区谷苑路327号麓谷和馨园B区4、5栋1516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陈向东、湖南省德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0日作出(2021)湘01民终14299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2022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2022年1月1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陈向东、湖南省德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2年1月11日向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分别于2022年1月14日、3月30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收益类保险、不动产、车辆、工商、证券、网络资金等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一台,本院于2022年4月11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有房屋一套,本院于2022年4月12日轮候查封。于2022年1月14日向长沙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情况,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2022年4月11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陈向东、湖南省德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将被执行人***、陈向东、湖南省德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2年4月14日约谈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至2022年4月19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270267.42元,已执行到位3986元,尚有266281.42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万 彪
审判员 李丽琴
审判员 肖和平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屈慧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