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12民初1080号
原告:武汉市东西湖创时代泵阀经营部。
经营者:陈志敏。
被告:湖南省黄土岭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文于,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市东西湖创时代泵阀经营部诉被告湖南省黄土岭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市东西湖创时代泵阀经营部以被告己履行还款义务为由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东西湖创时代泵阀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市东西湖创时代泵阀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武汉市东西湖创时代泵阀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李程程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