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21执保1697号
申请人:长沙沅湖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青竹湖街道青竹湖路29号长沙金霞海关保税物流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商务写字楼9楼953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5MA4RAABY9K。
法定代表人:李武。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伟强,湖南小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逸涵,湖南小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省黄土岭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五一东路2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2712191634U。
法定代表人:文于。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旺,男,197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系公司员工。
申请人长沙沅湖建材有限公司依据已经生效的(2021)湘0121民初8199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黄土岭建筑装饰有限公司616319.75元或查封、扣押其上述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长沙沅湖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黄土岭建筑装饰有限公司616319.75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李浩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