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112民初4168号
原告:长沙金胜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乌山镇创业富民园区(高乌大道南侧)。
法定代表人:廖新其。
委托诉讼代理人:丰晓茜,湖南木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顺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望城坡青山村草坝组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6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
被告:***,男,1975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
原告长沙金胜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顺腾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长沙金胜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金胜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金胜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顺腾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18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计5009元,由原告长沙金胜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杨恋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