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顺腾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湖南顺腾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04执170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
被执行人:湖南顺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望城坡青山村草坝组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753389604H。
法定代表人:李桃红,系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顺腾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104民初3976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但被执行人湖南顺腾建设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现因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被执行人湖南顺腾建设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第五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湘0104执1700号案件的执行。
如对终结执行行为有异议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提出书面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立辉
审判员  尧 航
审判员  肖和平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易珂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