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顺腾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湖南顺腾建设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322执恢6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9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新化县。
被执行人湖南顺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望城坡青山村草坝组1号。
法定代表人李桃红,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余湘桂,男,1962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长沙市。
被执行人龚旭明,男,196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长沙市。
被执行人谢正光,男,197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宁乡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谢正光、余湘桂、龚旭明、湖南顺腾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新化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6日作出的(2020)湘1322民初466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立案恢复执行。
2022年1月14日,本院向被执行人谢正光、余湘桂、龚旭明、湖南顺腾建设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2年1月15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谢正光缴纳了兑现款20,000元,另查明被执行人湖南顺腾建设有限公司在耒阳市天为置业有限公司有合同保证金2,000,000元,本院作出(2022)湘1322执恢6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冻结了合同保证金。
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对被执行人余湘桂采取了拘留措施,2022年6月15日对被执行人谢正光、余湘桂、龚旭明、湖南顺腾建设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2年6月10日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截至2022年6月17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254,408元,申请执行人***领取了兑现款20,000元,尚余234,408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罗 武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执行员 罗旭星
书记员 张 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