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岛河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执2906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烟青路丁-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1639511502。
法定代表人:赵文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智奇,山东建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月钢,山东建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青岛河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烟青路丁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718092805U。
法定代表人:赵友章,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环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文化路3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595274501R。
法定代表人:赵友章,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岛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青岛河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青岛环秀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过程中,本院作出(2020)鲁02民初198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青岛河南房地产开发公司名下位于即墨区××路××号××的土地使用权【鲁(2017)即墨市不动产权第0××2号】,2021年4月30日,本院已作出(2020)鲁02民初1989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判决,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65245672.60元,执行费132646元。本院于2021年10月15日立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青岛河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12208元,其中132646元扣作执行费,余款1079562元发还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本案查封财产系在建工程,尚未办理产权证书,查封前被执行人已经将部分房产予以出售,申请人对该事实在查封时已经明知且予以认可,该财产现有情况下不具备处置条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并依法传唤了被执行人。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进行查控,未发现其他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经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予以认可,同时表示其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强显祯
审判员  徐 晓
审判员  赵 雷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高 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