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223民初4310号
原告:攸县远大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攸县上云桥镇******组。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湖南桐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石峰区**路都市**C7栋105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攸县远大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桐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原告攸县远大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桐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攸县远大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确系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攸县远大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338元,减半收取2669元,由原告攸县远大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