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淮新能源服务有限公司

泉州宏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湖南湘淮新能源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1127执13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泉州宏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驻福建省石狮市宝盖镇濠江国际二期7#1801。
法定代表人:张清金,该公司执行董事。
特别委托代理人:林顺庆、陈其营,福建百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南湘淮新能源服务有限公司,驻湖南省长沙县星沙街道开元路17号开源鑫贸大楼1801室。
法定代表人:王沈洋,公司总经理。
泉州宏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湖南湘淮新能源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蓝山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4日作出的(2019)湘1127民初7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湖南湘淮新能源服务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泉州宏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网上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执行。
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本院分别于2020年3月4日,同月18日二次向被执行人湖南湘淮新能源服务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清单。分别于2020年3月4日、5月12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询,查明了被执行人保险、工商、不动产、银行存款、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人民银行信息等情况,未发现其他有可供执行财产。于2020年3月12日分别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蓝山支行查询理财产品登记信息,向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蓝山县管理部查询住房公积金登记信息,向蓝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信息。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2020年3月18日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告知被执行人在中国电建集团中南勘测设计有限公司有工程质保金,本院于5月6日向中国电建集团中南勘测设计有限公司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和执行裁定书,要求中国电建集团中南勘测设计有限公司协助扣划被执行人的质保金,中国电建集团中南勘测设计有限公司告知,被执行人确有717,292.9元质保金在他们公司,2019年1月18日已经收到长沙县、浏阳市人民法院二个法院的协助执行扣划质保金的通知书【(2019)湘0121执保43号、(2019)湘0181执3003号】,其中,浏阳市人民法院一个案件就有3,364,752.5元的执行标的,已经超过质保金。根本就没有剩余的钱可供执行了。
2020年5月15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告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至2020年5月15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租赁费用103,069元,案件受理费1,194元、执行费1,446元均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2019)湘1127民初73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当事人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对终结执行行为提出异议。
审判长  吴宏长
审判员  孙文富
审判员  肖 波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廖茹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