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淮新能源服务有限公司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星城支行、湖南湘淮新能源服务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21执1186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星城支行,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元路**。
负责人李枫,行长。
被执行人湖南湘淮新能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县星沙街道开元路**开源鑫贸大楼**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周刚义,男,197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
被执行人潘满姣,女,198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浏阳市。
被执行人陶玲,女,1986年4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岳阳市岳阳楼区。
被执行人***,男,1983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浏阳市。
被执行人张霞,女,1979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
被执行人周茂林,男,1980年5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浏阳市。
被执行人张传威,男,197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浏阳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星城支行和被执行人湖南湘淮新能源服务有限公司、周刚义、潘满姣、陶玲、***、张霞、周茂林、张传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21年12月31日,申请人以自行与被执行人案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湘0121执118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新
审 判 员  杜 外
审 判 员  何晓璐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黄立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