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湘1127执536号
申请执行人:姚某,男,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湖南昱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南湘淮新能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湖南省长沙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姚某与被执行人湖南湘淮新能源服务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30日作出的(2019)湘1127民初10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湖南湘淮新能源服务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姚某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向申请执行人姚某送达受理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于2020年7月23日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湖南湘淮新能源服务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传唤传票;分别于2020年7月23日、8月13日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湖南湘淮新能源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不动产、人民银行信息等情况;于2020年3月12日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湖南湘淮新能源服务有限公司的保险、不动产信息、理财产品等情况;于2020年8月13日到湖南省长沙县星沙街道办事处进行了调查。通过采取查控措施和周边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南湘淮新能源服务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另查明: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14日向中国电建集团中南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蓝山塔峰镇风电场建设管理部、中国电建集团中南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蓝山县大桥风电场建设管理部下达了(2019)湘0181执300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冻结湖南湘淮新能源服务有限公司在该公司的工程款及质保金3364752.5元。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18日向中国电建集团中南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蓝山塔峰镇风电场建设管理部、中国电建集团中南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蓝山县大桥风电场建设管理部下达了(2019)湘0121执保4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查封湖南湘淮新能源服务有限公司在该公司的工程款。该两院要求查封、冻结的款项均已超过被执行人湖南湘淮新能源服务有限公司在该两管理部的质保金。因此,申请人姚某要求冻结、扣划质保金低作执行款的想法已经不可能实现。
2020年8月13日对被执行人湖南湘淮新能源服务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并在中国执行公开信息网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姚某的委托代理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南湘淮新能源服务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姚某的委托代理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至2020年8月13日,本案应当执行标的金额为34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5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一审诉讼费6400元,公告费560元、执行费5000元,均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南湘淮新能源服务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姚某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2019)湘1127民初105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当事人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对终结执行行为提出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