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112执恢12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彭文祥,男,汉族,1967年10月15日出生,住湖南省茶陵县。
被执行人:湖南艳山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乌山街道中小企业园兴工大道中段12号。
法定代表人:谢武,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彭文祥与被执行人湖南艳山湖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0日作出(2019)湘0112民初4108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湖南艳山湖建设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彭文祥于2019年10月24日向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立案执行,于2020年4月3日恢复执行。
2019年11月7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彭文祥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0年11月12日向被执行人湖南艳山湖建设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院于2020年4月8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银行存款(金融理财产品)、工商(股息红利)、证券、车辆信息、收益类保险等情况,并于2020年3月31日扣划了湖南艳山湖建设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401244元;于2019年11月13日向长沙市望城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和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湖南艳山湖建设有限公司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于2020年4月24日通过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湖南艳山湖建设有限公司的住房公积金情况。经查,被执行人湖南艳山湖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无房屋。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南艳山湖建设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对被执行人湖南艳山湖建设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于2020年9月29日将被执行人湖南艳山湖建设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通过谈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彭文祥,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彭文祥未能提供。
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彭文祥,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南艳山湖建设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至2020年9月29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为本金850000元以及相应利息,尚有448756元及相应利息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南艳山湖建设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彭文祥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为
审判员 易超群
审判员 贺 靖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许拯华
书记员 张 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