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112执2918号
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岳麓区刘庆辉建筑器材租赁经营部,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望月街道谷丰村苦竹坳组李丽辉私宅。
经营者:刘庆辉。
被执行人:湖南艳山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乌山中小企业园兴工大道中段12号。
法定代表人:谢武。
被执行人:李超,男,汉族,1980年10月1日出生,住长沙市望城区。
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岳麓区刘庆辉建筑器材租赁经营部与被执行人湖南艳山湖建设有限公司、李超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19)湘0112民初6063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湖南艳山湖建设有限公司、李超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艳山湖建设有限公司、李超银行存款45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易超群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金 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