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艳山湖建设有限公司

长沙市岳麓区刘庆辉建筑器材租赁经营部、湖南艳山湖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112执291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岳麓区刘庆辉建筑器材租赁经营部,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望月街道谷丰村苦竹坳组李丽辉私宅。
经营者:刘庆辉。
被执行人:湖南艳山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乌山中小企业园兴工大道中段12号。
法定代表人:谢武。
被执行人:李超,男,汉族,1980年10月1日出生,住长沙市望城区。
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岳麓区刘庆辉建筑器材租赁经营部与被执行人湖南艳山湖建设有限公司、李超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日作出(2019)湘0112民初6063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湖南艳山湖建设有限公司、李超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岳麓区刘庆辉建筑器材租赁经营部于2020年8月14日向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执行。
2020年8月18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岳麓区刘庆辉建筑器材租赁经营部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0年8月21日向被执行人湖南艳山湖建设有限公司、李超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银行存款(金融理财产品)、工商(股息红利)、证券、车辆信息、收益类保险等情况;于2020年8月31日向长沙市望城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和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湖南艳山湖建设有限公司、李超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于2020年9月28日通过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湖南艳山湖建设有限公司、李超的住房公积金情况。经查,被执行人湖南艳山湖建设有限公司、李超名下无房产,且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南艳山湖建设有限公司、李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通过谈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岳麓区刘庆辉建筑器材租赁经营部,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岳麓区刘庆辉建筑器材租赁经营部未能提供。
本院于2020年9月4日对被执行人湖南艳山湖建设有限公司、李超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于2020年10月10日将被执行人湖南艳山湖建设有限公司、李超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约谈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岳麓区刘庆辉建筑器材租赁经营部,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南艳山湖建设有限公司、李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岳麓区刘庆辉建筑器材租赁经营部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至2020年10月20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为450000元,尚有450000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南艳山湖建设有限公司、李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岳麓区刘庆辉建筑器材租赁经营部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岳麓区刘庆辉建筑器材租赁经营部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为
审判员 易超群
审判员 贺 靖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许拯华
                                       书记员 张 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