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艳山湖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艳山湖建设有限公司与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12民初3507号 原告:湖南艳山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长沙市望城区乌山街道中小企业园兴工大道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码:91430111MA4LFGDB1D。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仁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仁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1979年6月11日出生,,住湖南省汨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长沙市望城区广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湖南艳山湖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7月31日受理。2020年9月2日原告湖南艳山湖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艳山湖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艳山湖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湖南艳山湖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陈 田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