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12民初5699号
原告:刘桂华,男,汉族,1967年5月16日出生,住址湖南省宁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北恩,广东君言(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阳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长沙市望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普瑞西路**金荣望城科技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329505936P。
法定代表人:王海维。
原告刘桂华诉被告湖南阳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受理。2020年11月26日,原告刘桂华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阳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桂华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阳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桂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刘桂华负担(免交)。
审判员 补博霖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王烨
书记员余羿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