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湘11民终207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大洲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中路568号融圣国际公寓2栋16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11MA4L11RJ9Q。
法定代表人:周建宇,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锦昌,湖南中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佳宇,湖南中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核工业第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石化龙胜路10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134703182D。
法定代表人:赵晨曦,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进辉,男,系中国核工业第五建设有限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学文,男,196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凡贞,湖南人和人(张家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湖南阳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普瑞西路858号金荣望城科技产业园C15栋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329505936P。
法定代表人:王海维,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湖南天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天顶街道尖山村尖山综合楼2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184169184U。
法定代表人:李小元,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瑜,湖南华湘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上诉人湖南大洲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洲劳务)因与被上诉人中国核工业第五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核五建)、被上诉人杨学文、原审第三人湖南阳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辉公司)、湖南天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顶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21)湘1102民初5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书面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大洲劳务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21)湘1102民初556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支持大洲劳务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中核五建、杨学文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对中核五建与杨学文、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没有查清,对没有事实依据和明显不合常理的说辞,不核实、回避后却全部支持,是对事实和法律的亵渎。1.一审判决对于两上诉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认定存在问题。中核五建与第三人之间有明确合同可以证实存在分包关系,但是第三人与杨学文之间的转包关系是如何认定的。第三人是在其中“提篮子”赚取分包的差价?还是杨学文实际控制第三人,从而拥有向中核五建获取案涉工程分包的权利,来规避个人不具有承包工程的资质问题?2.关于杨学文与第三人阳辉公司、天顶公司之间是否签订合同,在一审的五次庭审中多次出现不同回答。第三人以及杨学文未提供出双方的合同,事实只可能是双方之间没有合同,双方之间的关系可能是第三人隶属或听从于杨学文,双方之间的金钱往来无非就是左右手之间的移转。二、一审判决错误认定中核五建不承担欠款的支付责任,应当予以更正。大洲劳务具有相应劳务承包资质,其在本案中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合法、有效。中核五建是案涉建设工程的总包方、转包人或者非法分包人,经过一审开庭审理可以明确的事实是杨学文的确是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和实际控制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中核五建理应在应结工程款范围内与杨学文一并向大洲劳务承担劳务分包欠款的支付责任。三、大洲劳务认为应按照鉴定结论中的规范单价进行计算,根据申报的两份结算书据实计算本案劳务工程的劳务分包欠款。1.大洲劳务于2018年9月8日、2018年12月18日,向杨学文分别提交了《劳务结算书》、《补充劳务结算书》,两份结算书均被杨学文签收,依据大洲劳务与杨学文签订的《劳务分包工程施工合同》第五条的约定,杨学文未在约定时间内提出书面异议,应当承担不利法律后果,理应按照大洲劳务提交的结算书支付工程款。2.案涉劳务分包工程的实际施工面积比合同约定的面积大幅减少近30%,合同履行出现重大的情势变更,如果按照合同约原约定的固定单价结算,显失公平。3.案涉工程的造价在经过鉴定机构详细鉴定后,出具了考虑情势变更因素给大洲劳务带来的影响的后果,一审判决未合理考量两份鉴定结果之间的关联,也未对其选择其中一份鉴定结果的原因进行阐明,明显事实认定不清。四、一审判决对鉴定机构列为争议金额的部分仅对机械设备的移交金额进行了确认,其他暂定部分未确认。可是其他暂定部分的项目的数据完全是根据现有大量的证据材料以及实地查勘现场据实得出,该数据应该被采信。1.大洲劳务支护体系、模板、脚手架等已投入而未使用的损失以及预期可得利益应当由被上诉人承担。2.停工待料补偿费用客观存在,理应据实认定。对于农民工的伙食费应按照大洲劳务提交的《劳务结算书》50元/天/人的标准计算。3.一审判决以被上诉人没有证据支持为由来否认大洲劳务申报的《补充劳务结算书》,明显有失偏颇,应予以纠正。《补充劳务书》中的管理人员工资316,565元应予认定、据实计算。4.签证无签字部分应当予以支持。
中核五建辩称,一、中核五建与大洲劳务、杨学文不存在合同关系以及任何业务往来。杨学文不是中核五建的员工也不是中核五建的授权代表,故本案与中核五建无关。二、中核五建已将工程合法分包给两家单位,分包单位是否存在再分包情形,中核五建未参与、也不知情。大洲劳务要求中核五建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庭驳回针对中核五建的诉讼请求。
杨学文辩称,一、杨学文系个人,不具有承包资质,原审判决认定杨学文与大洲劳务签订的施工合同为无效合同,并按无效合同的原则处理本案,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案涉劳务工程由中核五建总承包,再将案涉劳务工程分包给第三人阳辉公司、天顶公司,第三人又将案涉劳务工程转包给杨学文。因杨学文作为个人不具有承包工程资质,杨学文再将案涉工程分包给大洲劳务,明显违反了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故原审判决认定大洲劳务与杨学文之间签订的《劳务分包工程施工合同》系无效合同,但因案涉工程已交付使用,参照双方之间的合同约定结算劳务款,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杨学文在收到大洲劳务提交的劳务结算书之后,提出了异议,进行了多次对账,对无异议部分由工作人员进行了标注,有证人证言、通话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因此原审判决对双方无异议部分予以认可,对双方争议部分未予认可,认定事实正确。三、对于大洲劳务主张的停工待料补偿、支护体系及模板木方、脚手架费用、未施工项目利润金额、签证单费用、管理人员工资停工补偿、一食堂赶工增加费等,没有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原审判决未予支持,认定事实清楚。四、原审法院为了查明案件事实,组织了多次庭审,对各方提交的证据组织了充分的质证,对双方申请鉴定的事项依法委托了专业的鉴定机构进行了鉴定,程序合法。
阳辉公司辩称,阳辉公司从未与大洲劳务有过任何的文书、人员和资金的往来,所以阳辉公司不是承担本案责任的主体。
天顶公司辩称,第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对于责任承担的主体也进行了非常明确,依法应当维持一审判决。第二、天顶公司与中核五建是专业分包的关系,天顶公司承接的管网工程,有签订的专业的分包合同,全部工程款只有1200万元。其中员工工资只占30%。大洲劳务诉请的与天顶公司有关的就是管网的一个附属工程,其中涉及部分劳务,天顶公司已经全部根据与大洲劳务的合同履行了付款义务。这个也是双方没有争议的地方。三、自2018年8月15日,天顶公司支付最后一笔款项给大洲劳务至今,大洲劳务至今未向天顶公司主张任何权益,所以天顶公司无需向大洲劳务承担任何支付责任。
大洲劳务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向大洲劳务支付工程款人民币9,076,456.04元;2.判令两被告立即支付自2018年9月20日起至工程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75%计算,暂计至2021年1月20日止的逾期利息为1,021,542.52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月18日,大洲劳务(乙方)与杨学文(甲方)就永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PPP项目签订了《合作意向书》,2017年2月8日,大洲劳务成立了永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PPP项目二工区项目经理部,项目部主要人员组成及分工如下:劳务项目经理周建宇,项目副经理熊学,技术负责人廖金林……。
2017年7月13日,中核五建(甲方)与第三人天顶公司(乙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约定:分包工程名称为永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项目道路、挡土墙、管网工程。分包工程承包范围为完成施工图纸范围内所有的道路、挡土墙、管网工程的专业承包。提供分包工作内容包含但不限于:(1)道路:路基工程(包含路基清表压实、垫层铺筑、排水沟砌筑等)、管线工程(沟漕开挖、垫层铺住、管道安装等)、路面(封层透层、水泥粘接层、水稳层、沥青混凝土面层)工程、沉降观测、横向排水工程,路缘石安砌,透水混凝土浇筑、透水砖铺砌。(2)挡土墙:图纸范围内挡土墙开挖回填压实,墙体砌筑、浇筑,排水管安装及相关绿化;(3)管网:路基排水,开挖,管道安装,水井,检查井,回填压实,检验检测;(4)交工前成品保护;(5)完成工作范围内所有竣工验收资料;(6)未能详尽描述的其他工作。工期:1.开工日期2017年9月20日,实际开工日期以甲方发出的书面开工令/通知为准;竣工日期2018年1月30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130天。
2017年8月22日,中核五建(甲方)与第三人阳辉公司(乙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女生宿舍A、女生宿舍B、男生宿舍、一食堂、幼儿园、教师发展中心主楼。分包工程范围包括但不限于:配合土(石)方开挖、人工清土(石)、倒运、降排水、回填夯实、检测配合、破桩头、砼垫层、空心板、所有砖模、砖模抹灰、承台、各类基础、主体结构所有梁、柱、板、墙、楼梯、楼梯井、后浇带、二次结构、雨蓬、走廓、栏板、女儿墙、屋面造型、梁柱节点、结构线条(含结构图纸、建筑图纸中应当用砼浇筑成型的部位)、造型板、空调板。还包括内外架搭拆、文明施工设施及挂标语、标牌等用工和安全围护设施制作搭桥。提供分包劳务的各分项工作内容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和责任:(1)钢筋工程……;(2)模板工程……;(3)混凝土工程……(4)砌筑工程……;(5)抹灰工程……;(6)脚手架工程……;(7)临时设施施工、文明施工、成品保护……;(8)零星材料、机具设备……;(9)现场保卫……;(10)现场用电……;(11)临时用水……;……。工期:开始工作日期2017年9月20日,实际开工日期以甲方发出的开工令或通知为准;结束工作日期2018年5月10日,总日历工作天数为200天。
2017年8月8日,大洲劳务(乙方)与第三人天顶公司(甲方)签订《永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PPP项目二区桩基、强夯和室外管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工程内容为:教师发展中心、幼儿园、一食堂、男生宿舍、女生宿舍ABC栋桩基础、场地强夯和室外管网。承包范围:1.永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PPP项目教师发展中心、幼儿园、一食堂、男生宿舍、女生宿舍A、B、C栋的桩基劳务工程;乙方负责按图纸、超前钻报告和甲方技术交底组织施工。2.永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PPP项目西区室外管网劳务,测量放线、土方开挖、管底砂垫层、管道安装、检查井砌筑或安装、回填砂、回填土等由乙方负责,按图纸和甲方技术交底组织施工。3.永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PPP项目西区场地强夯劳务,按甲方提供的位置、技术参数和要求实施。……。
2018年6月8日,大洲劳务(乙方)与杨学文(甲方)补签了《中国核工业第五建设有限公司永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PPP项目劳务分包工程施工合同》,主要约定:“……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永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PPP项目;2、工程内容:教师发展中心、幼儿园、一食堂、男生宿舍、女生宿舍A、B、C栋、室外道路管网工程。其中房建工程建筑面积为84,427㎡;3、工程业主单位:永州中核建设投资有限公司;4、工程总承包单位:中国核工业第五建设有限公司;5、工程地点:永州市零陵区日升路。6、结构特点:框架结构。二、承包方式。1、包工:各单位工程承包范围内全部用工及施工区域内必要的安全、文明施工用工等;2、包周转材料及工具:承包范围内正常施工所需模板、木方、支模体系材料、外架材料、各专业工程随手工具,如手电锯、铁锹、铁镐、电锤、电镐、翻斗车、振捣器、切割机、料斗等;3、包机械:承包范围内工程施工所需全部机械,如钢筋加工机械、木工加工机械、打夯机和搅拌机、塔吊、物料提升机等大型机械。三、承包范围。永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PPP项目以下单位工程:教师发展中心、幼儿园、一食堂、男生宿舍、女生宿舍A、B、C栋、室外道路管网工程的施工图纸及变更所含的下列分部分项工程:1、包建筑物主体工程的泥工、木工(包括模板木方,支模体系等)、钢筋、架子(包工包料)的所有劳务工程。2、包机械设备(塔吊、物料提升机、砂浆搅拌机、挖机等);基础土方的开挖、回填、破桩头、施工现场临时水电带维护。3、包现场二级施工管理、配备齐全的施工管理团队。甲方只提供一栋板房给乙方免费使用,其余乙方的生活区、办公室、食堂等临时设施由乙方自行解决并承担费用。4、包建筑物外墙粉灰、油漆、瓷砖的劳务;内墙粉灰(不包括保温及防水);屋面找平层、屋面挂瓦;明沟、散水及化粪池;文明施工的劳务配套。四、承包范围及价格。1、承包范围:永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PPP项目中的教师发展中心、幼儿园、一食堂、男生宿舍、女生宿舍A、B、C栋、室外道路管网工程,其中房建工程建筑面积约84,427㎡。以指定承包的工程为准,结算时按实际施工的单位工程建筑面积之和计算合同价款。2、合同单价及暂定总价:①房建工程:承包价格按建筑面积综合单价包干,综合单价为490元/㎡,合同总价为41,369,230元。此价格为不含税价格,若甲方需要乙方提供发票,全部税金由甲方承担。②市政工程的劳务分包价格甲乙双方另行约定。③由于业主单位及总承包单位对于一食堂的赶工需求,甲方购置6000㎡木模板和42,000m木方,价值约570,000元的模板及木方给乙方作为赶工增加费。3、以下分项工程单价作为双方进度款计量核算依据;当发生重大工程变更时(单项变更影响合同价达5万元及以上时),作为调整合同价款的依据。……4、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执行湖南省定额建筑面积计算规则。3、非合同承包范围内的甲方项目部指定用工:大工每天按260元结算,小工每天按200元结算。应严格控制非合同用工,确需使用时应报甲方现场项目经理批准,施工员应在当天对用工事项、工日数予以签证,每月底汇总报送甲方项目部进行审核,核准后次月付清。五、劳务工程款支付。1、目前施工状况:1.1本工程中的女生宿舍A栋、女生宿舍B栋、男生宿舍主体工程已经完工,现处于室内外抹灰及外墙砖铺贴阶段;女生宿舍C栋主体工程正在施工;一食堂主体工程预计本月20日封顶。1.2由于幼儿园及教师发展中心暂未开工,此两栋的劳务工程款根据开工时间和实际进度按照其余栋号支付比例支付。2、女生宿舍A栋、女生宿舍B栋、女生宿舍C栋、男生宿舍及一食堂劳务工程款支付节点:2.1甲方已支付乙方劳务工程款8,100,000元。2.2在2018年6月18日之前,甲方支付乙方劳务工程款3,000,000元,在2018年6月30日之前,甲方退还乙方履约保证金2,000,000元。2.3在2018年7月20日前,甲方按照乙方施工至6月30日已完成工程量的70%支付劳务工程款。以后按每月完成工程量的70%于次月20日之前支付到位。2.4乙方完成女生宿舍A栋、B栋、C栋、男生宿舍及一食堂本合同内约定的全部工程内容验收合格后,甲方支付至总劳务工程款的85%。乙方于七个日历天内向甲方申报劳务工程款结算书,甲方需在30个日历天内与乙方对审完成并双方签字认可,对审完成后60个日历天内支付至审定总价的95%。甲方无故拒不与乙方办理结算对审超过十五个工作日的,视为甲方认可申报的结算金额。2.5余下5%的工程款,自乙方施工房屋验收之日起一年内付清。……。”
2018年7月13日,中核五建(甲方)与第三人阳辉公司(乙方)签订《永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项目劳务三标段二次增补劳务分包临时协议》,约定分包工程范围包含:劳务三标段二次增补工程,包括但不限于:教师发展中心、女生宿舍A、B、C、男生宿舍、一食堂、幼儿园、开闭所、门卫房2个的装饰装修的全部工作内容。
2018年8月20日,大洲劳务接杨学文通知开始停工。2018年9月8日,大洲劳务编制了《永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PPP项目二工区男生宿舍、女生宿舍A栋、女生宿舍B栋、女生宿舍C栋、一食堂、教师发展中心、幼儿园、室外管网工程劳务结算书》向杨学文提交,杨学文于2018年9月20日签收。2018年12月18日,大洲劳务又编制了《永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PPP项目二工区男生宿舍、女生宿舍A栋、女生宿舍B栋、女生宿舍C栋、一食堂、教师发展中心、幼儿园、室外管网工程补充劳务结算书》向杨学文提交,杨学文一方的财务人员李园园于2018年12月19日签收。大洲劳务与杨学文就结算进行了对审,对无异议的部分,杨学文一方的工作人员李良辉在部分劳务工程结算申报表上签字进行了确认,后双方未能就全部结算协商一致。
2018年10月15日,永州市教育局发函给永州中核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表示“根据《关于研究PPP项目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永府阅[2018]69号)精神,结合学校发展规划,暂缓建设永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双方合同中的教育发展中心、第二食堂、女生宿舍C栋北楼及相关附属设施等工程项目”。2018年10月17日,永州中核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将上述内容发函告知中国核工业第五建设有限公司永州项目部等。
大洲劳务认可截至2022年2月15日收到案涉项目劳务工程款29,823,359.36元。
诉讼过程中,杨学文先向该院提交鉴定申请,请求对案涉PPP项目二工区土建劳务工程中大洲劳务施工的女生宿舍C栋南楼已施工部分、一食堂地面砼部分、教师发展中心已施工部分、幼儿园已施工部分、室外管网、门卫等附属设施的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后大洲劳务向该院提交鉴定申请,请求:1.对案涉PPP项目二工区土建劳务工程中大洲劳务施工的男生宿舍、女生宿舍A、B栋、女生宿舍C栋北栋、一食堂以及杨学文未在2021年6月3日《鉴定申请书》中申请鉴定的其他工程的工程量及工程造价,依据国家及湖南省建筑工程定额及省市相关政策性文件进行鉴定;2.对案涉PPP项目大洲劳务因工程停建、停工、窝工、签证等造成之损失进行鉴定。
经当事人共同选定,该院委托了湖南格瑞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进行鉴定,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主要内容为:1、鉴定金额:(1)永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男生宿舍、女生宿舍A、B栋、女生宿舍C栋南楼、一食堂”工程造价鉴定金额:①根据“湘建价[2014]113号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的通知”计算,工程造价鉴定金额为36,693,414.94元;②根据“杨学文与湖南大洲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的永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PPP项目《劳务分包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计算,工程造价鉴定金额为29,508,936.8元。2、永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女生宿舍C栋北栋已施工部分、一食堂地面砼、教师发展中心已施工部分、幼儿园已施工部分、室外管网、门卫、签证及未完工扣减部分等”工程造价鉴定金额:①根据“湘建价[2014]113号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的通知”计算,工程造价鉴定金额为1,270,382.99元;②根据“湘建价[2014]113号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的通知”,参照本鉴定意见书“四、鉴定意见、1确定金额第(1)条”中①和②鉴定金额的优惠比值计算(开闭所根据合同单价490元/㎡计算),工程造价鉴定金额为1,013,315.63元。2、争议金额:(1)机械设备移交:因该部分项目无现场签证,根据大洲劳务提交法院资料及“湘建价[2014]113号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的通知”计算,该部分金额为322,176.32元……;(2)停工待料补偿:因该部分项目无现场签证,①根据大洲劳务提交法院资料计算,该部分金额为818,350元;②根据市场调差,只补偿停工人员伙食费按20元/人/天计算(停工补偿人数根据大洲劳务提交资料计算),该部分金额为327,340元……;(3)支护体系及模板木方费用:因该部分项目无现场签证,参照大洲劳务在永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PPP项目二工区土建劳务工程中未施工项目建筑面积23,455.62㎡,已建工程(按湘建价[2014]113号计算)模板项目平均指标为2.71㎡/㎡,根据“湘建价[2014]113号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的通知”计算,该部分金额为1,053,545.17元……;(4)脚手架费用(竹架板、钢管租赁):因该部分项目无现场签证,参照大洲劳务在永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PPP项目二工区土建劳务工程中未施工项目建筑面积23,455.62㎡,根据“湘建价[2014]113号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的通知”计算,该部分金额309,448.35元……;(5)未施工项目利润:参照大洲劳务在永州幼儿园师范高等专科学校PPP项目二工区土建劳务工程中未施工项目建筑面积23,455.62㎡,根据已建工程(按湘建价[2014]113号计算)利润平均指标为20.18元/㎡计算,该部分金额为473,334.41元……;(6)签证单YZ2018-001、002、003、004、005、006、007、008、009、010、011所签费用:因该部分签证单无总包单位签字盖章(杨学文方),签证单所签内容是否属实,鉴定机构无法确认,根据大洲劳务提交法院资料计算,该部分签证单金额为735,237元……;(7)管理人员工资停工补偿:因该部分项目无现场签证,根据大洲劳务提交法院资料计算,该部分金额为685,215元……;(8)一食堂赶工增加费:根据杨学文与大洲劳务签订的《劳务分包工程施工合同》第四条第2条“由于业主单位及总承包单位对于一食堂的赶工需求,甲方购置6000㎡木模板和42,000m木方,价值约570,000元的模板及木方给乙方作为赶工增加费”约定,该事项确实发生,但该“一食堂赶工增加费”缺失相关工程量计算及计价资料,实际模板补偿工程量及补偿费用无法计算……。以上争议金额共计4,476,296.25元。大洲劳务花费鉴定费227,293.51元,杨学文花费鉴定费55,620.56元。
另查明,大洲劳务还分别与湖南军城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永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项目工程建筑机械劳务合同》,工程范围及承包内容为“建筑机械的劳务工程”,合同暂估总金额900,000元,具体以实际施工面积计算,按实计算的工程量乘以综合单价进行结算;与湖北壹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内墙粉灰、外墙贴面砖、外墙真石漆装饰装修工程劳务合同》,工程范围及承包内容为“永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项目中的:女生宿舍A、B、C栋;男生宿舍;一食堂;教师发展中心;幼儿园工程共七个单体工程的内墙面粉灰、外墙贴面砖、外墙真石漆装饰装修的劳务工程”,合同暂估总金额为8,000,000元,具体以实际施工面积计算,按实计算的工程量乘以综合单价进行结算;于2018年7月25日与湖南宏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永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园林景观工程(第二标段)工程劳务合同》,工程范围及承包内容为“园林景观工程所有合同的劳务工程(含所有合同部分)”,合同暂估总金额为2,000,000元,具体以实际计算的工程量乘以单价,对应综合单价进行结算,以工程项目部实际结算为准;于2018年8月1日与湖南源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永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北区装饰装修工程专业分包项目建设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分包范围为“项目内外墙粉灰,项目女生宿舍ABC栋、男生宿舍、一食堂,提供分包劳务内容:单价35元/平方米,数量约41268平方米,最终以实际产生双方签证认可为准;分包工作期限为2018年8月1日(具体以甲方通知的开工日期为准)至9月15日,总日历工作天数为45天”。
还查明,第三人阳辉公司、天顶公司与杨学文就案涉工程存在合同关系;案涉工程已于2019年9月前交付使用。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实施之前,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本案中,案涉劳务工程由中核五建总承包,中核五建将案涉劳务工程分包给第三人阳辉公司、天顶公司,第三人又将案涉劳务工程转包给杨学文,根据规定,杨学文作为个人不具有承包工程的资质,其再将案涉工程分包给大洲劳务,虽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但违反了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故大洲劳务与杨学文之间签订的《劳务分包工程施工合同》系无效合同,对此双方均存在过错。但因案涉工程已交付使用,可参照双方之间的合同约定结算劳务款。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认定大洲劳务已收到劳务工程款29,823,359.36元。参照鉴定结论,可确定大洲劳务已完成的劳务工程造价为30,522,252.43元(29,508,936.8元+1,013,315.63元)。鉴定机构列为争议金额的部分是否确认分析如下:(1)机械设备移交金额322,176.32元,该部分金额因大洲劳务提交的工程联系函等证据有杨学文一方工作人员签字,结合大洲劳务提交的租赁合同及杨学文本人确认确有该事实存在,对该鉴定结论金额,该院依法予以确认;(2)停工待料补偿部分,因杨学文对此不予认可,而大洲劳务提交的施工日志记录不全,且大洲劳务提交的停工待料赔偿金额汇总表与施工日志所载明内容并不相符,大洲劳务也未提交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对该部分损失,该院无法支持;(3)支护体系及模板木方费用、(4)脚手架费用(竹架板、钢管租赁),因大洲劳务主张的该部分损失为大洲劳务已为施工做了准备而最终未施工导致产生的损失,但大洲劳务未提交其为施工做准备而支付的相关费用的依据,即大洲劳务未举证证实其实际产生了该部分损失,故对此两项该院不予支持;(5)未施工项目利润金额473,334.41元,因大洲劳务与杨学文签订的合同无效,而该部分损失属于因第三人违约造成的损失并非合同无效导致的损失,该院依法不予支持;(6)签证单YZ2018-001、002、003、004、005、006、007、008、009、010、011所签费用735,237元,因上述所列签证单无相对方签字盖章,大洲劳务亦未提交其他证据佐证,对该部分费用无法确认,故该院不予支持;(7)管理人员工资停工补偿金额685,215元,因杨学文不予认可,而大洲劳务未提交其他证据证实,该院无法支持;(8)一食堂赶工增加费,根据合同约定系由杨学文为大洲劳务提供价值570,000元的模板木方,但该项损失大洲劳务并未列入结算及诉请中,故在本案中该院不予处理。
综上,大洲劳务在本案中的应得劳务工程款为30,844,428.75元(30,522,252.43元+322,176.32元),减去杨学文已付工程款29,823,359.36元,杨学文还应向大洲劳务支付剩余劳务工程款为1,021,069.39元。因此对于大洲劳务要求杨学文支付剩余工程款的诉请,该院部分予以支持,大洲劳务其余诉请因无依据,该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第二百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一、限杨学文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补偿湖南大洲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工程款1,021,069.39元;二、驳回湖南大洲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388元,由湖南大洲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74,057元,杨学文负担8331元,鉴定费282,914.07元,由湖南大洲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227,293.51元,由杨学文负担55,620.56元。
本案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向法庭提交新证据。
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对原判认定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审查双方当事人诉、辩主张,本案争议焦点为:一、本案的责任主体;二、本案的工程款如何认定。现评析如下:
一、关于本案的责任主体。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1.本案中,案涉工程总承包方中核五建将部分劳务工程分包给本案的第三人阳辉公司、天顶公司,杨学文和大洲劳务签订《劳务分包工程施工合同》,将案涉劳务合同转包给大洲劳务,现无证据体现杨学文和中核五建形成了合同关系,也无证据体现杨学文如何从第三人处获得劳务转包。2.上诉人在二审程序中自述认为杨学文是和中核五建合作项目,杨学文和中核五建是各自负责案涉工程项目的一半,杨学文将自己承揽的这一半的全部劳务和部分辅材由大洲劳务做,上诉人未能提交证据证实该主张,并且从该表述中,也不能体现中核五建和杨学文存在工程转包的关系。因此,对于上诉人大洲劳务要求被上诉人中核五建对本案的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的上诉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工程款。一审中,大洲劳务、杨学文均向法院申请对案涉工程的工程量及造价进行鉴定,一审法院组织各方当事人依法选定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湖南格瑞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确定大洲劳务已完成的劳务工程造价为30,844,428.75元(30,522,252.43元+322,176.32元)。对于鉴定机构列为争议金额的部分中的停工待料补偿部分,支护体系及模板木方费用、未施工项目利润金额、脚手架费用(竹架板、钢管租赁)、无相对方签字盖章的签证单金额、管理人员工资停工补偿金、一食堂赶工增加费,上诉人提出支护体系及模板木方费用、未施工项目利润、脚手架费用(竹架板、钢管租赁)的计算依据均是依据合同约定的单价乘以合同中约定面积中未实际施工得出,上诉人未能提供证据证实上述费用实际发生或实际损失,一审法院依据湖南格瑞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了出具的鉴定意见,综合本案实际情况后对本案的工程款做出认定,并无不当,上诉人提出一审法院认定的案涉工程款错误的上诉理由,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湖南大洲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2,388元,由上诉人湖南大洲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唐向东
审 判 员 屈中亚
审 判 员 彭卫民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陈 楠
书 记 员 唐满君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