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阳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临淄区齐都镇春苹建筑设备租赁处、湖南阳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5财保1560号 申请人:临淄区齐都镇春苹建筑设备租赁处,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齐都镇南马坊村西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305MA3L39AX64。 经营者:**苹。 被申请人:湖南阳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路858号金荣望城科技产业园C15栋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329505936P。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7年2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 被申请人: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东路二段208号万境财智中心北栋2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1837643448。 法定代表人:宁和球,董事长。 申请人临淄区齐都镇春苹建筑设备租赁处于2022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阳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8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临淄区齐都镇春苹建筑设备租赁处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阳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8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对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不得超过1年,对动产的查封期限不得超过2年,对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期限不得超过3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临淄区齐都镇春苹建筑设备租赁处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