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振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振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株洲先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醴陵市公路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203执809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振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文军,总经理。
被执行人株洲先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华庆,董事长。
被执行人醴陵市公路局。
法定代表人:张玉华。
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02民终18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株洲先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醴陵市公路局自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株洲先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醴陵市公路局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株洲先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醴陵市公路局的银行存款338347.26元(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行计算)予以冻结、划拨。若不足部分则对其它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扣留、提取、扣押、拍卖、变卖。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任 君
审判员 刘 寿
审判员 张陆安
二〇二〇年五月九日
执行员 朱光明
书记员 齐玲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