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中钢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长***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11民初9556号 原告:长***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曙光中路298号长房天翼未来城2栋4503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果,女,1981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被告:***,男,198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仁县。 第三人:湖南中钢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东路二段258号双塔国际广场B座24层240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长***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第三人湖南中钢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第三人湖南中钢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长***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 华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