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中钢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衡阳市北科阀门机电有限公司、湖南中钢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111执恢582号 申请执行人:衡阳市北科阀门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西外环路麒天花园101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湖南中钢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00185072632A),住所地在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东路二段258号双塔国际广场B座24层240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衡阳市科阀门机电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中钢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9)湘0111民初431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撤销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9)湘0111民初431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秦海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二十条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