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1执10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安徽中机诚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孰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湖南中钢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东路二段258号双塔国际广场B座24层2408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安徽中机诚建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中钢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作出的(2018)湘01民初72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依法立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了和解协议,安徽中机诚建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湖南中钢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湘01民初7210号民事判决书即安徽中机诚建建设有限公司与湖南中钢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郭 锴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