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7民初555号
原告:天津市龙斯丹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工业区白庙村南规划六经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双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双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中钢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东路二段258号双塔国际广场B座24层240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天津市龙斯丹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中钢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原告天津市龙斯丹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龙斯丹钢结构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市龙斯丹钢结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541元,由天津市龙斯丹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