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中钢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衡阳市北科阀门机电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中钢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408执29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衡阳市北科阀门机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湖南中钢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衡阳市北科阀门机电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中钢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依法发起总对总网络查控,查明了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不动产等情况,并于2020年3月16日向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土地信息2020年4月7日通过委托执行的方式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长沙的不动产登记情况,均为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予以公布。 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截止2020年4月15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7500000元,均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2019)湘0408民初20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凌 云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 助理  农 雷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