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中钢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衡阳市北科阀门机电有限公司与湖南中钢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111民初4317号之一
申请人:衡阳市北科阀门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西外环路麒天花园10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剑,北京中伦文德(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中钢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东路二段258号双塔国际广场B座24层240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衡阳市北科阀门机电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中钢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衡阳市北科阀门机电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中钢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并已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衡阳市北科阀门机电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中钢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吕毅国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高慧
书记员易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