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21执保1975号
申请人:湖南智汇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698573352D,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三一工业城三一行政中心三楼。
法定代表人:**取,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湖南邦***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湖南邦***事务所实习律师。
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170512519,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88号天健芙蓉盛世花园二期H栋20层、21层。
负责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9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
被申请人:湖南中楷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090870754H,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东路208号华菱新城地标大厦1412、1413房。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湖南智汇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中楷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493788.7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本案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智汇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纠纷进入诉讼后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中楷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493788.7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南智汇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执行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毛 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