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04民初7745号
原告:成都市锦江区环境保护局。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二环路东四段**号附**号。
负责人:**,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迪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迪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宇阳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号*栋*单元**楼*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原告成都市锦江区环境保护局与被告四川宇阳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0日立案。原告成都市锦江区环境保护局于2018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锦江区环境保护局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市锦江区环境保护局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93.5元,由原告成都市锦江区环境保护局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干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