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107民初6024号
原告:河南中州智能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垣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川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宇阳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河南中州智能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宇阳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南中州智能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中州智能设备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南中州智能设备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宇阳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5元,减半收取502.50元,由原告河南中州智能设备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于磊
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