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06民初17464号
原告重庆上善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石小路173号F幢2单元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6664035783。
法定代表人吴忠伟,重庆上善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侯艳,重庆子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浪,重庆子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四川蓝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广福桥北街巴黎阳光1-2-2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详。
法定代表人余川,职务不详。
被告四川宇阳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人民南路四段27号1栋1单元13楼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280524958。
法定代表人夏宇扬,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上善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蓝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四川宇阳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上善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上善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上善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上善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交纳1350元,由原告重庆上善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陈凯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盛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