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1402执1537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中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辛庄经济服务中心21078B。
被执行人:德州立天唐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天衢路与东地大街交汇处。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天津中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德州立天唐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鲁1402民初1127号民事判决书。依该判决书被告德州立天唐人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天津中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09674.03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付清。被告德州立天唐人置业有限公司负担3723元案件受理费。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10月2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督促其履行。另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仅有零星存款;于2019年3月28日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工商登记信息;于2019年4月18日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于2019年4月18日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信息,并对被执行人德州立天唐人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房产(旗舰店1-2层5号商铺)进行轮候查封。
另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需要说明的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应继续履行本案法律文书的义务,本院仍依法接受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停止对被执行人财产控制性及必要处分措施。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后可随时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东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