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104民初915号
原告:天津中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辛庄经济服务中心2107B。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
被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人民中路68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福颐乐(天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生态城中天大道2018号生态科技园办公楼15号楼401室-0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天津中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中福颐乐(天津)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7日立案。原告天津中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天津中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刘 静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