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中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中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104民初915号 原告:天津中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辛庄经济服务中心2107B。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 被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人民中路68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福颐乐(天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生态城中天大道2018号生态科技园办公楼15号楼401室-0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天津中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中福颐乐(天津)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7日立案。原告天津中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天津中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刘 静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