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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211民初1302号
原告:***,女,197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黄岛区。
被告:***,男,197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黄岛区。
被告:新奥新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住河北省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华祥路118号新奥科技园B楼。
负责人:*文学,经理。
原告**磊诉被告新奥新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沙建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原告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夏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