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奥新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与***、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91民初1012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12月4日出生。
被告:***,男,汉族,1980年6月25日出生。
被告: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仪阳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军英。
被告:新奥新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华路118号新奥科技园B栋。
法定代表人:郑文学,总经理。
被告:新奥新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高新麓谷大道662号软件大楼(专业楼)539号。
法定代表人:张宇迎,董事长。
被告:洛阳洛玻集团源通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汝阳工业区管委会文化站三楼。
法定代表人:韩继深,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奥新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新奥新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洛阳洛玻集团源通能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已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8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瑞丽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梁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