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奥新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新奥新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肇庆市***驰房地产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1203财保1号 申请人:新奥新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区高新麓谷大道662号软件大楼(专业楼)53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73287677X1。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苏治国,北京市盈科(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肇庆市***驰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鼎湖区坑口民乐大道山水居A7-A8-A9-A10幢A34卡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3MA4WXKW44E。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新奥新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肇庆市***驰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肇庆市***驰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限额为711355.48元的存款予以冻结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并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提供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肇庆市***驰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限额为711355.48元的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冻结、查封。 本裁定作出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关少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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