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1202民初3402号
原告***,男,汉族,住怀化市鹤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代理),鹤城区星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资格证号:43132011009。
被告新奥新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高薪麓谷大道662号软件大楼(专业楼)539#,统一信用代码:9143010073287677X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湖南五溪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4312201410648450。
原告***诉被告新奥新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68元,减半收取1834元,由***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刘礼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