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602执保540号
申请人:岳阳五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炮台山国家统计局岳阳调查队办公楼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6663095067。
法定代表人:蒋志坚,董事长。
被申请人:岳阳五隆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东茅岭路257号青春驿站101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694003117B。
法定代表人:毕亮,董事长。
本院在受理申请人岳阳五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岳阳五隆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申请人岳阳五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岳阳五隆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金额为800000元的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岳阳五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岳阳五隆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陈 静
人民陪审员 杨 婷
人民陪审员 葛纪学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 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