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602民初21号
原告:岳阳五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岳阳市岳阳楼区炮台山国家统计局岳阳调查队办公楼4楼。
法定代表人:蒋志坚,董事长。
被告:岳阳五隆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东茅岭路257号青春驿站101座。
法定代表人:毕亮,执行董事。
原告岳阳五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岳阳五隆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4月21日以被告原告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岳阳五隆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岳阳五隆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岳阳五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岳阳五隆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岳阳五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昱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