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602执保54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岳阳五隆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东茅岭路257号青春驿站101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694003117B。
法定代表人:毕亮,董事长。
被申请人:岳阳五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炮台山国家统计局岳阳调查队办公楼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6663095067。
法定代表人:蒋志坚,董事长。
解除保全申请人岳阳五隆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岳阳五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作出(2020)湘0602执保54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申请人岳阳五隆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被保全人岳阳五隆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并提供担保人蔡泽飞在本院(2020)湘0602执2134号案件中的执行案款作为反担保财产,案外人蔡泽飞出具担保书,该案件被执行人为岳阳五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标的1116847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岳阳五隆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足额、且有利于执行的反担保财产,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申请人岳阳五隆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00000元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二、冻结担保人蔡泽飞在(2020)湘0602执2134号案件中的执行案款80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陈 静
人民陪审员 杨 婷
人民陪审员 葛纪学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杨 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