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五隆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岳阳五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岳阳五隆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6民终485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岳阳五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炮台山国家统计局岳阳调查队办公楼4楼。
法定代表人:蒋志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超,湖南金州(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双,湖南金州(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岳阳五隆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东茅岭路257号青春驿站101座。
法定代表人:毕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诗旷,湖南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岳阳五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星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岳阳五隆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20)湘0602民初59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20)湘0602民初599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岳阳五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816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胡铁霞
审判员  胡伏军
审判员  胡 哲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倩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