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瑞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瑞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祥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802执136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瑞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800MA4LUUUXXQ,住所地***市永定区官黎坪办事处龙门社区高盛国际第1幢1**S206号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新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祥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800064234367F,住所地***市永定区崇文办事处思善桥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华顺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800MA4L7F4E2H,住所地***市永定区崇文办事处思善桥居委会***108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瑞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祥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华顺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802民初3300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文书。本院于2022年7月7日、7月11日、7月14日、10月6日、10月14日五次对被执行人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保险、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不动产、互联网银行信息等情况;于2022年7月15日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情况;于2022年4月19日、7月29日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永定区管理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于2022年10月28日向被执行人所在街道办事处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通过前述执行措施,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祥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账户上有存款506.93元。本院于2022年10月20日作出(2022)湘0802执136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祥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华顺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直至冻满17700000元为止,冻结期限为一年。因该部分存款已被其余案件冻结在先,本案无法扣划。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余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执行措施,本院已通过约谈的形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22年7月13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2022年10月21日,本院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2022年11月10日,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经采取上述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22年11月21日,本案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1263.4434万元(2022年3月31日之后的利息按年利率15.4%计付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63803元,均未执行到位。经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发现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余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易 悦 审判员 高红定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