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802执1360号
申请执行人:张家界瑞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800MA4LUUUXXQ,住所地张家界市永定区官黎坪办事处龙门社区高盛国际第1幢1**S206号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新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张家界祥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800064234367F,住所地张家界市永定区崇文办事处思善桥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张家界华顺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800MA4L7F4E2H,住所地张家界市永定区崇文办事处思善桥居委会***108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家界瑞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家界祥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张家界华顺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的(2021)湘0802民初330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张家界祥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张家界华顺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直至冻满17700000元为止,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