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黔0222执359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中蓝长化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高新开发区麓谷麓景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183765953L。
法定代表人魏业秋,系该公司董事长。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湖南泽伦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301200310272921。
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湖南泽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实习证号18021812210729。
被执行人贵州盘州市紫森源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盘州市红果街道中沙陀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256921453XK。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中蓝长化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盘州市紫森源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黔0222民初55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蓝长化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1054794.41元(含执行费12688元)、违约金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等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贵州盘州市紫森源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报告财产。
经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贵州盘州市紫森源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贵州盘州市紫森源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的可供执行财产,已冻结相应银行存款账户。另查明,被执行人贵州盘州市紫森源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在盘州市金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51%的股权,在富源县锦冠商贸有限公司有60%的股权,本院已对上述股权进行了冻结,属轮后冻结,且在先冻结案件涉案金额大,本案不宜处置。2020年5月6日,被执行人贵州盘州市紫森源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定计划分期付款。终本之前再次通过总对总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也未查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
2020年5月7日,本院就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中蓝长化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定计划分期付款,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未按还款计划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申请人可持本裁定书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翔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