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蓝长化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天创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中蓝长化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阳高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晋0221民初465号
杭州天创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中蓝长化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杭州天创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蓝长化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存款进行查询,并要求对其名下存款1270057.73元予以冻结。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提供了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防止被申请人中蓝长化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转移财产,使判决难以执行,对申请人的申请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中蓝长化工程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70057.73元,期限为2020年10月27日至2021年10月26日。 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杭州天创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马汝刚 审判员 王生根 人民陪审员 许美花
书记员 魏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