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蓝长化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中蓝长化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三益能源环保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2财保47号
申请人:中蓝长化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麓谷景路2号。
法定代表人:魏业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贞敏,湖南泽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英资,湖南泽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三益能源环保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科学城航丰路甲4号6层。
法定代表人:时军。
申请人中蓝长化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
北京三益能源环保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19480元的财产。北京仲裁委员会将申请人中蓝长化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交本院。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为申请人中蓝长化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蓝长化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三益能源环保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1948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蓝长化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汉一
审 判 员 李 琴
审 判 员 卫 华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李靖元
书 记 员 何 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