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2财保293号
解除申请人:中蓝长化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高新开发区麓谷景路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北京三益能源环保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科学城航丰路甲4号6层。
法定代表人:时军。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蓝长化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三益能源环保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仲裁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8日作出(2022)京02财保47号民事裁定,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三益能源环保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19480元的财产。本院于2022年2月10日冻结北京三益能源环保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119480元。现解除保全申请人中蓝长化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中蓝长化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北京三益能源环保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11948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李 琴
审判员 **一
审判员 朱 印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